深圳市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10民初235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深圳市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和平社区深汕路262号910。
法定代表人: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六、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1月20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保安。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
四、工资结构:原告主张其工资结构为26天包月工资3800元,自2019年2月起调整为4200元。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并提供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19年3月工资条予以佐证。原告确认劳动合同为其所签,但认为与实际约定工资不符;确认2018年9-12月的工资条为其所签,其他签名不是他签的,确认所有工资条的金额属实。
本院认为,有原告签字的劳动合同载明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130元+其他(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保险补助、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即各类补贴)。有原告签字的2018年9-12月工资条载明原告该期间的工资结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加班费/福利,足以证明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原告主张包月工资,本院不予采信。
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4月-2019年2月被被告派驻在深圳市××区妇幼保健院××社康中心担任保安,2019年2月其工资涨至4200元,2019年3月被派驻到××街道办担任保安,工资降为3800元。因被告不同意涨回工资遂提出辞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系原告单方辞职,并提供《员工辞职表》予以佐证。原告对《员工辞职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表显示,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以被告“随意调岗”为由要求辞职,双方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8200元。
原告主张其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全年上班无休息,其中26天上班包月工资3800元,被告每月仅支付3500元,要求按照每月300元支付26天上班的工资差额,按照每月400元支付4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并申请证人××区妇幼保健院××社康中心主任李某出庭作证。被告主张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提交了原告的排班表予以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排班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2016年4月-2019年2月期间,被告仅派了原告一人在××社康中心担任保安。原告每晚9时与社康中心工作人员交接,次日早上8时交班,负责××社康中心的晚上药品安全和社康安全。原告周末、节假日都在,没有其他保安。2019年3月被告换了保安到社康上班。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排班表未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因此,排班表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证人李某证实原告每天上班11小时,周末、节假日均上班,足以证明原告全年无休,故本院按照原告工作日加班3小时,周末上班11小时、节假日上班11小时,重新核算被告是否足额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2017年1月-2019年2月工资条载明的工资金额,其中2017年1月工资为3800元、2018年1月为3485元、2018年2月为3800元、2018年8月为3430元、2019年2月为4207元,其余月份工资均为3500元。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为2030元/月,2017年6月1日起上涨为2130元/月,2018年7月1日起上涨为2200元。按照2030元/月的基本工资核算2017年1-5月每月26天原告的工资(未含法定节假日工资)为4263元[2030元+11.67元/时×3小时×1.5倍×21.75+11.67元/时×2倍×11小时×(26-21.75)],被告并未足额发放。因工资逐年上涨,可以看出之后被告亦未足额发放原告加班工资。原告自愿按照300元/月计算26天上班的加班工资差额,系其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另外4天休息日加班工资,低于其实际应取得的加班工资,系其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付原告2017年1月-2019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8200元[(300+400)×26个月]。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2016年10月-12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无法核实被告是否足额发放了该期间的加班工资,故原告请求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元。
企业有合理用工的权利,可以根据公司需求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具有侮辱性,亦不得降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作的地方在深圳地区,被告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均在深圳市××区××街道范围内,岗位均为保安,被告根据管理需要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无不当。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已经涨至每月4200元,故其主张被告调岗后降薪,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并非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随意调岗降薪,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5月20日。
九、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申请人(即原告)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000元。
十、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500元;3.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18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