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特18号
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五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哈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