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金胜利,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余店村5号。
法定代表人:应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胜利、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玻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