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122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军,浙江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余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6188862U。

法定代表人:应海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申屠方平,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申屠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