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都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83民催7号
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七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本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7年7月12日,票据号码105033752273142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兴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