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6民初5004号
原告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远公司)与被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银川热电脱硫项目部(以下简称安洁公司银川项目部)、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计2452.5元,保全费1740元,合计4192.5元,由原告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雅 娟
书 记 员 徐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