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7513号

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3号楼2单元2204户。

法定代表人:孙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吕曙良。

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特物业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宇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市南市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宇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通道维护、保洁、管理人工工资费损失187200元,耗材费用损失38192.7元(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下通道委托管理协议》,期限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2012年8月8日双方签订《地下通道委托管理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将宁夏路(徐州路以东80米)山东路(网通营业厅以北70米)、山东路(401医院)地下通道委托原告管理。由原告对通道进行综合整治,进行装饰装修、美化亮化,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并进行商业开发,收入用于通道的日常管理、工资以及美化亮化等费用支出。双方自2014年4月开始,由被告每年每个通道支付12万元基本费用,并对2012年2月和2014年4月酌情补偿通道维护费42.12万元,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变更了《地下通道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66号判决书,判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上述地下通道返还给被告,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三个通道维护、保洁管理等综合费用358800元,每月1.56万元。双方在诉讼期间,原告不能确定协议是否解除,仍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的完成了三个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被告应按该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至实际交付之日(2017年3月)的通道管理维护费用损失,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市南市政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其多次要求新宇特物业公司返还地下通道,但后者拖延交还,不能因其自身过错而获利;第二,新宇特物业公司主张损失计算期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实际返还通道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维护时间不足12个月,主张按12个月计算维护费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新宇特物业公司主张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耗材费用,属于重复主张。

新宇特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市南市政公司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8日,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案经一审、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鲁02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是:1.确认市南市政公司与新宇特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下通道委托管理协议》、《地下通道委托管理补充协议》终止;2.新宇特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南市政公司返还市南区宁夏路(徐州路以东80米)地下通道、市南区山东路(网通营业厅以北70米)地下通道、市南区山东路(401医院)地下通道;3.市南市政公司按15600元/月的标准向新宇特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三个通道维护、保洁、管理等综合费用358800元。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新宇特物业公司提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新与市南市政公司孙洪峰的短信记录一份,证明新宇特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底将地下通道返还给市南市政公司,但实际服务至2017年5月22日。市南市政公司提交答辩状认为,新宇特物业公司将涉案地下通道交还给市南市政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3月16日。该短信记录显示,2017年4月11日,孙洪峰给孙玉新发短信称:“贵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撤走了涉案三处地下通道所有人员,我公司已于2017年3月16日全面接受管理涉案三处地下通道,因而已无制作交接文书的必要。因双方对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存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为避免进一步纠纷,我公司经研究约定,不接受贵公司留存在涉案地下通道中任何物品。希望贵公司履行判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所有所属物品。”2017年5月22日,孙玉新给孙洪峰发短信称:“法院判决款我已拿到,从即日起,我公司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正式撤出三个通道的保洁管理,因你公司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故特此通知。”关于新宇特物业公司何时将涉案三处地下通道返还给市南市政公司,双方主张不一致,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本院认为,结合(2017)鲁02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以2017年3月底为返还日期为宜,故本院认定新宇特物业公司在该日期将涉案三处地下通道返还给市南市政公司,此期间内新宇特公司对上述地下通道进行了维保服务。

新宇特物业公司另提交收款收据一宗,证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为履行通道维护产生的耗材损失。本院认为,因新宇特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耗材损失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市南市政公司向新宇特物业公司支付通道维护、保洁、管理等综合费用至2016年3月31日。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底,在双方诉讼期间,新宇特物业公司一直管理涉案的三个地下通道。(2017)鲁02民终966号判决认为,双方解除协议的日期应以2016年8月31日较为适宜。因此,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市南市政公司应按协议并按15600元/月的标准向新宇特物业公司支付通道维护、保洁、管理等综合费用78000元(15600元/月×5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虽然双方协议已经解除,但新宇特物业公司继续提供了管理服务,市南市政公司应按上述标准向新宇特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损失109200元(15600元/月×7个月),两项合计为187200元。

关于新宇特公司主张的耗材费用损失38192.7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市南市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损失1872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0.5元,由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44元,由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珊

书 记 员 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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