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986号
原告: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0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以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成武劳人仲案[2020]349号仲裁裁决。**和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诉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已先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07民初1144号,本案应当并入该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07民初11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