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华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702执65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华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华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华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俊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