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铁皮村(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基地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本案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