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

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238

申请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乡铁皮村(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基地一期)。

法定代表人:莫正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建,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瑞,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金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山润泽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明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5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韶山润泽公司称, 请求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 。仲裁庭接收被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二、裁决书存在裁决疏漏和瑕疵,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未考量杭州明音公司延期竣工的违约行为,直接裁决韶山润泽公司支付工程款、质量保修金、违约金,故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存在明显瑕疵和疏漏。综上所述,[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情形之一,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杭州明音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不存在任何可被撤销的情形,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已经生效。一、该裁决的作出程序正当,无任何瑕疵或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开庭前征询了申请人及仲裁庭的意见后,当庭提交了部分补强证据,申请人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在庭后对庭审期间的请求事项、代理意见及当庭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作出了书面总结,再次提交仲裁委予以确认。以上事实在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中均有记载。二、裁决书不存在裁决疏漏或者瑕疵之处,事实清楚,说理清晰,未有任何可被撤销的违法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杭州明音公司依据其与韶山润泽公司签订的RZDF-QT-1323号《<中国出了个毛泽东>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气爆泉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11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贸仲受理了该争议仲裁案。2019124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席庭审,进行了质证并发表意见。裁决书记载:开庭后,杭州明音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证据清单,韶山润泽公司提交质证意见、代理词,仲裁院向双方转寄了上述材料。

201944日,贸仲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4号裁决:(一)韶山润泽公司向杭州明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13 801.10元;(二)韶山润泽公司向杭州明音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人民币40 936.90元;(三)韶山润泽公司向杭州明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0 579.70元;(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7 424元,全部由韶山润泽公司承担。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针对韶山润泽公司提出杭州明音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违反仲裁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事实认定自行决定处理,且经过庭审和双方的质证,并未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权利。韶山润泽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韶山润泽公司提出的裁决书存在裁决疏漏和瑕疵,裁决支付工程款、质量保修金、违约金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属仲裁庭就仲裁案件实体内容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在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韶山润泽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田志超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