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651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南苑新区。
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丰台社区7号楼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9006141H。
法定代表人:冷振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胶平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02129G。
法定代表人:尚高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居公司)、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亿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被告三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自2021年5月15日起断电断水的房屋租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坐落于平度市××路××市场××楼××号,建筑面积65.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租金12000元。因亿家居公司与被告三龙公司发生纠纷,被告三龙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出租房屋断水断电,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营业,虽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能解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家居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于被告亿家居公司过错,而是三龙公司不顾合同效力,强行给予原告关门断电,导致原告与亿家居公司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因三龙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告与亿家居公司同时报警。亿家居公司与三龙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包含本案原告与被告亿家居公司租赁合同中所涉案的房屋,因三龙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亿家居公司停业关门,断水断电导致亿家居多次报警处理,原告所诉损害也包括在内,所以,本案过错应该由三龙公司承担,而不是亿家居公司承担过错责任。因本案涉及三龙公司与宜家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现三龙公司已起诉宜家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所以,只能依据两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本案请求中止审理。
被告三龙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与被告三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亿家居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刚才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只能向亿家居公司主张权利,与三龙公司无关。2、本案被告亿家居公司承租三龙公司商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三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庭审调查及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被告三龙公司(甲方)与被告亿家居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亿家居公司租赁被告三龙公司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位于平度市××路××,其中一楼3个大厅约5699.67平方米,二楼约4275.95平方米;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乙方经甲方同意前提下,可对外招租,乙方使用该房屋不得陈述违法经营;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止;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定金60万元,该定金充抵房屋租金;乙方需在每年的3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子交付甲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使用合同约定的房屋。2020年8月之前,原告租赁被告三龙公司位于平度市××路××市场××楼××号房屋即涉案房屋,租金也交给被告三龙公司,该房屋包括在被告亿家居公司租赁被告三龙公司的房屋之内。2020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亿家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平度市××路××市场××楼××号,建筑面积65.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租金12000元。当天,原告向被告亿家居公司交纳租金12000元继续使用所租赁的房屋。2021年5月,被告三龙公司与亿家居公司因物业费、水电费问题产生纠纷。三龙公司对涉案房屋停止供水供电,导致原告自2021年6月开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费收据、租赁合同,被告提供的商场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亿家居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亿家居公司与三龙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规定,被告提出系因被告三龙公司行为,导致其与原告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应由三龙公司承担过错的主张,因被告亿家居公司系出租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亿家居公司减少租金,退回剩余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21年6月开始不能正常使用承租房屋,其租赁期限至2021年8月1日结束,尚有2个月时间未正常使用,每月租金1000元,被告亿家居公司应退还原告租金2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原告***租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