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好面缘面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路招银大厦503室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尚高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好面缘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崔家集镇五得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松,总经理。
原审被告:尚春兰,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好面缘面粉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尚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