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51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环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0212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300517050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8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368022.50元及利息,执行费80768.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共计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该镇负责人称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双方未协商一致。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反馈车辆、不动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