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4697号
原告西安某环保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某环保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环保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环保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华
书 记 员 陈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