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

嘉峪关泰臻商贸有限公司与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财保100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明珠东路209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049572H。
法定代表人: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酒泉生态文化博览园景观街南一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HJD94D。
法定代表人:伊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大街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价值23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娜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0)甘0902财保1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内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0)甘0902财保100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20)甘0902财保100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甘0902财保100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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