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6521号
原告:酒泉万通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钢铁城西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73589899Y。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酒泉生态文化博览园景观街南一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HJD94D。
法定代表人:伊某,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酒泉万通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酒泉万通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万通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酒泉万通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