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02民初3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酒泉生态文化博览园景观街南一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HJD94D。
法定代表人:伊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9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与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二被告承担利息1560000元(40000元+2000000元×2%×38个月,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10月22日);3.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继续承担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2000000元还清期间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利息260000元。2019年8月31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至今未能清偿本息,原告因此起诉。
被告蓝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期间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因目前资金困难,愿意以个人收藏抵顶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通过其妻马琼的账户向***账户转款2000000元。2019年8月31日,***、蓝能公司向**出具“还款计划”,载明“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于2017年3月22日共同向**借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每月3%。并保证于2017年4月22日还清本息,并书写借条一张对借款给予确认。但至今共分三次支付利息260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现承诺以上借款本息保证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偿还,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一直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对于***已经偿付利息260000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认可还款计划中蓝能公司印章由其加盖,且案涉借贷事实发生期间,其在蓝能公司任职。
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银行交易记录、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向***、蓝能公司出借本金2000000元,有**提供的还款计划、***陈述相互印证,***虽认可借款事实,但提出蓝能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该辩称意见无证据印证,故**与***、蓝能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蓝能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经查,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始于2017年3月22日,**主张以月利率3%计算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调整适用年利率15.4%。综上,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产生的剩余利息为42000元[(2000000元×3%×5个月)+(2000000元×3%÷30天×1天)-260000元];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437333.33元[(2000000元×2%×35个月)+(2000000元×2%÷30天×28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产生的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为53864.84元[(2000000元×15.4%÷12个月×2个月)+(2000000元×15.4%÷365天×3天)];以上合计1533198.17元,对于**主张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2020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应当以未偿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蓝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益,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33198.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偿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给付自2020年10月23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0元,由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生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