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3663号
原告:***,住嘉峪关市。
被告:***,住嘉峪关市。
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HJD94D。
法定代表人:伊海燕。
原告***与被告***、酒泉蓝能太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段妮娜
书 记 员 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