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祥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志诚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701号
原告:***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乔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天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恒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天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香平
书记员 张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