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强与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949号
原告:**强,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10037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隆豪万利园小区59号。
法定代表人:杨镕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强与被告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65元,全额退还原告**强。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春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