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2民初2631号
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
法定代表人:刘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义,张卫洁,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镕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被告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原告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山
审 判 员 赵志兵
审 判 员 鞠洪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毛洪梅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