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3执9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027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5004.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 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其名下×××车辆已查封(设有抵押),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尹森君
书 记 员 钱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