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凯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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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10037X(1-1),住所:西宁市城西区4号10幢2单元21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2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朱浩然
审判员伊海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琦
书记员周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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