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21号
申请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7292R。
法定代表人:胡起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郑州市中牟县惠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6302204X。
法定代表人:张翀。
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3362.21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3362.21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