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财保2号
申请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7292R。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7B46F。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扶风科技工业园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何防招,任总经理。
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7B46F在中国农业银行扶风县绛帐车站分理处,账号为:263110010400042532631100104000****;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县支行,账号为:203610324001000002910312036103240010000029****和203610324001000002989412036103240010000029****等的银行存款20458972.984元及网络资金或对其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扶风科技工业园南一路坐南的房产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扶风县不动产权第0000649号财产或车辆等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担保机关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7B46F的银行账户资金、财产进行查询。
二、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在20458972.984元额度范围内予以冻结(如有多个账户在额度范围内一并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扶风县绛帐车站分理处,账号为:263110010400042532631100104000****;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县支行,账号为:203610324001000002910312036103240010000029****和203610324001000002989412036103240010000029****的银行存款20458972.984元,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扶风科技工业园南一路,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扶风县不动产权第00006490000***号的财产予以查封。
五、对被申请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458972.984元财产予以查封。
(查封、冻结期限:银行账户及动产期限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不动产期限从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以上第二、三、四、五项,现金额(价值)合计以20458972.984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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