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313民初1484号
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20元,减半收取17360元,由原告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