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729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扶风科技工业园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E7B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宝鸡市扶风县,由于仲裁裁决明确中泰华安建设集团对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西部农产品加工基地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物的折价款、拍卖款在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涉不动产正在处置当中。为了方便一并对案涉不动产的处置,本案可与扶风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鲸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2)赣国仲字第357号仲裁裁决指定由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