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5330号
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年9月1日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