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华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5330号 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年9月1日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中泰某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