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10285号
原告: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吕吉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军,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江,男,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平度东方滨河中学,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琇芳,女,汉族,住平度市,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度东方滨河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24375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青岛市平度**见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泥彩瓦供货合同,由原告生产提供水泥彩瓦送至被告平度东方滨河中学建设使用,截止2017年9月29日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5946元,期间已付30000元,退货1571元,剩余货款24375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均相互推诿至今。
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款项由被告**偿还。
**辩称,因已经支付原告3000元,同意偿还其余货款21375元。
平度东方滨河中学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非平度东方滨河中学,不应由我方承担货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27日,青岛新东方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平度东方滨河中学工程。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签订授权书,授权被告**为(平度东方滨河中学)平度一中分校实验楼、综合楼工程总负责人及代理人。2017年7月26日,原告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水泥彩瓦供货合同,由原告提供水泥彩瓦,约定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2017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被告出具收款收据和入库单。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3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375元,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付,原告青岛市大裕山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24375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平度东方滨河中学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娜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