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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83民初699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李家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83MF0239630M。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锦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84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6473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与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李家市社区楼房合同》,***购买李家市社区3号楼3**4层西户,房屋建筑面积86.7平方米,房屋总价164730元。但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向***交付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不是诉讼的主体,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未予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地开发小区,第三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系承建方。因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欠第三人工程款,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用开发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具体流程为:购房者持第三人开具的收据,到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处签订购房合同,由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交付购房者,即完成购房及抵顶工程款的流程。本案原告持有第三人2015年2月5日开具的164730元收据,到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处签订购房合同,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在收据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以164730元价格购买李家市社区3号楼3**4层西户,合同加盖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原告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12月15日出售给***。被告称,涉案房屋已与第三人解除抵顶合同,并退还第三人10万元,对此,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原被告未解除涉案的购房合同。 另查明,涉案房屋无规划***等。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已注销,债权债务由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承接。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开发的房屋交易流程,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交付房屋,现该房屋已交付他人,被告应将涉案房屋价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交的收据(164730元)原件,加盖度市***道李家市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64730元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无规划***等,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请求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合同无效,被告亦应返还房屋价款。被告所称将涉案房屋价款10万元已退回第三人,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164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计3006.5元,保全费1568元,合计原告负担1006.5元,由被告平度市××街道李家市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56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一案一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