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恢9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甲。组织机构代码:69716334-3。
法定代表人:张启宁,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织机构代码:75692721-X。
法定代表人:郭显伦,经理。
被执行人: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魏家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2885P。
法定代表人:蓝仁成,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顺兴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7670X0。
法定代表人:蓝春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辛志强,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蓝春燕,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志强、**、蓝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即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楚贺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志强、**、蓝春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4)即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