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再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3,840.00元,申请执行费7,5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向本院缴纳案款521,378.00元,转执行费7,53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再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