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2065号
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湘洋,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湛,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高科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瑶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路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湘洋、李湛,中交隧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路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交隧道公司支付服务费3 262 500元。2、要求中交隧道公司支付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清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 262 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中路高科公司中标中交隧道公司发包的广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咨询服务项目。2019年9月,双方签订了《广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含税总价为455万元,实际以最终谈判为准,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应每天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路高科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交付了绝大部分合同约定的BIM成果,少部分合同内容因中交隧道公司不配合未能完成。中路高科公司自行测算的合同价值为4 172 500元。但中交隧道公司仅支付了91万元,剩余一直未付。因此,中路高科公司诉如所请。
中交隧道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路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路高科公司没有完全履约,其交付的服务成果严重迟延,交付内容不完全,已交付部分使用效果极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我公司认为根据中路高科公司完成成果的情况其应得服务费为141万元,仅同意再支付50万元。因中路高科公司违约,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9年,经过招投标程序,中交隧道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中路高科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全线基础设施BIM施工模型,建立全线三维实景模型,需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并交付给甲方使用,建立模型可用于项目关键工序施工优化模拟,为甲方提供BIM建模培训,为项目BIM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对接业主BIM协同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接口;乙方提供的服务须与乙方为业主广西荔玉高速有限公司提供的协同管理平台和项目BIM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内容配套,若因协同管理平台调整、升级等导致甲方功能无法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满足甲方使用功能且甲方不再额外承担费用;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455万元,最终实际价格以最终谈判为准,谈判依据见附件一;如非因BIM承包人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时,则每延期1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BIM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服务合同第7.2条约定,BIM承包人签署合同之后,需要提交BIM实施方案,由BIM承包人组织评审会,评审专家由发包人指定,实施方案经过评审会通过之后,并完成BIM标准编制,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10%;BIM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建模人员培训,发包人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10%;BIM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0天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线BIM模型交付,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发包人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20%;BIM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0天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线实景模型建立交付,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发包人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20%;实景模型与BIM模型集成并在发包人设备上正常运行显示,并与业主BIM协同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完成数据对接,系统平稳运行一个月后,发包人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10%;BIM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主体工程完工,按照合同要求调整并持续完善管理平台,在整个建设周期内提供系统持续更新服务,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主体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季度向BIM承包人平均支付合同款的23%;发包人扣留合同款的2%作为BIM承包人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发包人根据BIM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进度进行考核支付,但不保证BIM承包人全额获取该笔奖励基金;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向BIM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5%;发包人在收到BIM承包人上述每个阶段付款申请,经审查没有异议并受到BIM承包人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完税发票之日起30天内支付。
附件1为项目成果交付计划:1、预计在2019年4月交付BIM总体实施方案、BIM标准,主要功能为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本项目BIM总体实施方案及项目级BIM标准,详见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投标报价45.5万元,需总包及业主配合提供项目设计图纸、施工等工程相关资料;2、预计在2019年4月进行BIM培训,主要功能为针对于荔玉高速总包项目部及各分部人员进行软件培训,投标报价45.5万元,需总包及业主配合提供培训地点、设备等;3、预计在2019年9月交付荔玉高速全线BIM模型,主要功能为提交合同范围内荔玉高速BIM全线模型,并移交给总包,详见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投标报价91万元,需总包及业主配合提供图纸,并保证图纸变更的及时性;4、预计2019年9月底完成试点标段BIM模型和三维实景地形导入平台进行集成,试用BIM平台已有的相关功能,主要功能为试点标段主要包括文圩隧道等,BIM模型和三维实景地形导入平台进行集成,试用BIM平台已有的相关功能,投标报价45.5万元;5、预计2019年10月完成荔玉全线三维实景地形交付,主要功能为提交合同范围荔玉高速全线实景地形,并移交总包,详见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投标报价91万元,需总包及业主配合提供项目设计图纸、控制点坐标,指定专门业主、施工联系人;6、预计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完成所有标段BIM模型和实景模型导入BIM平台进行集成,试用BIM平台已有的相关功能,投标报价无;7、预计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完善BIM平台,申请软件著作权,主要功能为完善BIM协同管理平台,申请国家版权局BIM平台软件著作权,移交业主及总包,投标报价104.65万元,需业主配合提供相关证件;8、预计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为业主交付的成果提供相关服务,包含差旅、管理费、税费等,投标报价31.85万元。中交隧道公司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要求也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9年10月底,中交隧道公司向中路高科公司付款910 000元。
2019年11月19日,中交隧道公司致函中路高科公司称中路高科公司承诺在2019年8月底完成全部BIM施工模型及三维实景模型工作,但截止2019年11月19日,BIM施工模型上线率为79%,三维实景模型上线率仅10%,进度严重滞后,目前中路高科公司的服务还存在BIM实施方案未经过专家评审,正式方案未提交,建模过程BIM技术应用成果收集不全等问题,要求中路高科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前上报详细的进度计划及成果提交计划,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模型上线及成果提交工作。之后,中路高科公司回函称已经对函件内容进行了学习和深入讨论,待梳理完成已完成成果之后,将现阶段成果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另行报送。2020年3月,中路高科公司向中交隧道公司发送了结算说明,陈述已于2019年3月完成BIM总体实施方案、BIM标准编制,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2日完成BIM培训,于2019年9月完成荔玉高速全线BIM模型交付,于2019年6月10日完成试点标段BIM模型和三维实景地形导入平台进行集成、试用BIM平台已有的相关功能,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完成荔玉全线三维实景地形交付,于2019年12月完成所有标段BIM模型和实景导入BIM平台,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基本完成BIM平台的完善,软件著作权处于申请中,其他服务也已经完成,结算金额为455万元。
之后,中交隧道公司向中路高科公司发送《BIM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中路高科公司完成的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要求提交经评审的《BIM实施方案》及BIM相关标准,仅收到电子版初稿;2、仅完成前期土建分部相关系统性培训22天学习,未完成对路面、房建、机电、交安等相关分部培训,且已经培训人员获得的部分证书无法查询;3、荔玉高速全线BIM模型交付方面,全线土建19个分部今收到模型文件19个,未通过分部验收,模型遗漏较多,族库文件种类不全且缺少使用说明,未收到模型应用成果、总结报告、模型变更等,未在建模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及优化意见;4、荔玉全线三维实景地形交付方面,模型文件未按标段划分,文件不便于查看,部分贴图错误与实际不符,线上三维实景地形模型加载过慢、长时间加载不出来,手机上无法查看,实景与模型结合未做修正;5、未获得软件著作权;6、无相关奖项及论文,故根据合同条款中交隧道公司仅同意支付1 638 000元。
中路高科公司回函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其认可结算金额为 4 172 500元,并附上结算说明。结算说明中针对合同附件1中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列明了实际执行情况。之后,双方就结算金额未能协商一致。
中交隧道公司主张中路高科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以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中交隧道公司称双方早在2019年初开始交接数据履行合同,并于2019年7月15日补签书面合同,项目成果交付应该按照附件1中载明的时间进行。中路高科公司则称服务合同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项目成果交付应该按照合同第7.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双方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陈述如下:1、BIM总体实施方案、BIM标准编制。中路高科公司称其曾于2019年4月3日发送实施方案,于2019年8月27日发送标准编制,但中交隧道公司一直没有回应,未指定评审专家评审,而且实施方案和标准编制是建模的前提,中路高科公司完成了建模,说明中交隧道公司对实施方案和标准编制是认可的。中交隧道公司认可中路高科公司发送实施方案和标准编制的时间,但认为交付存在严重迟延。中路高科公司反驳称中交隧道公司直至2019年4月还未提供齐备完整的图纸,该项工作不可能在2019年4月之前完成;2、BIM培训。中路高科公司共组织22天培训。中交隧道公司称中路高科公司未完成对相关分部的培训,且已经培训人员获得的部分证书无法查询。中路高科公司称中交隧道通知培训的时间就是22天,培训是基础培训,无需各分部分别进行,证书是第三方颁发,中路高科公司不负有保证中交隧道公司人员取得证书的义务;3、荔玉高速全线BIM模型交付。中交隧道公司称中路高科公司在2019年8月底才完成标准编制,不可能在2019年9月完成模型的交付。中路高科公司称模型是与标准一起交付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因为双方之前沟通了很多次,所以中路高科公司在标准完成的同时也完成了模型的搭建。关于中交隧道公司在说明中提及的问题,中路高科公司称分部模型没有验收是因为中交隧道公司没有组织验收,附属设施应由中路高科公司指导中交隧道公司自行搭建,合同未约定中路高科公司应交付全部族库文件;4、试点标段BIM模型和三维实景地形、所有标段BIM模型和实景模型导入平台进行集成,试用BIM平台已有的相关功能。中交隧道公司称目前导入平台与业主最终使用平台不符,且中路高科公司未提供RVT格式文件。中路高科公司称业主因经费问题没有搭建施工管理平台,使用的是中路高科公司的平台,如果业主搭建了平台,中路高科公司在中交隧道公司提供数据接口的情况下可以完成平台的对接,合同未约定中路高科公司提供RVT格式文件,而中路高科公司提供的IFC格式文件是国际通用的。中交隧道公司对中路高科公司的陈述予以否认,但表示目前已经不需要中路高科公司对接业主平台了;5、荔玉全线三维实景地形交付。中路高科公司称系统可以输入标段查询,如果在途中标注标段会使得图像杂乱无法查看,贴图错误与实际不符以及实景与模型结合未修正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数量相对于整体来讲微乎其微,中路高科公司也可以予以修正;6、完善BIM平台,申请软件著作权。中路高科公司表示未获得软件著作权、未发表论文的情况属实,但原因均在于中交隧道公司不予配合,中路高科公司已经将相关的材料发送给中交隧道公司了;7、其他服务。中路高科公司称其他服务指的是持续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等服务,中路高科公司一直在履行。而中交隧道公司则称其他服务指的是招标文件第五章1.7.2条约定的具体内容。为证明服务完成情况,中路高科公司提交了沟通往来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据佐证。针对中交隧道公司提出的模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模型未按照图纸做相应变更、模型缺失等问题,本院询问中交隧道公司有无要求中路高科公司修正,中路高科公司有无拒绝修正的情况。中交隧道公司称有沟通,但没有保存相应证据,目前该系统没有与业主系统对接,没有使用价值,不需要中路高科公司进行修正。
经询,中交隧道公司称其承建的广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已经开工,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路高科公司与中交隧道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成果的交付时间,合同主文以合同签订日为基准日约定了每项成果的交付时间,而附件1又对成果交付的预计时间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约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本院认为考量中路高科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应当以合同主文的约定为准,理由为,首先,附件1约定的时间为预计时间,是交付计划而非承诺,在合同主文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次,虽然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便有了具体事项的沟通及部分履约行为,但对于中路高科公司来说,其依约获取服务费的权利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后才有确切的保障。所以,即便中路高科公司同意的交付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前,其亦有权在合同未正式签订之前拒绝交付。第三,合同主文系中交隧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时若不同意相关交付时间的约定,应该协商变更合同,但中交隧道公司并未如此。因此,中路高科公司的交付时间应当以合同主文的约定为准。双方对合同签订的时间各执一词。中路高科公司称合同签订在2019年9月16日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根据中交隧道公司的陈述,认定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在此基础上,本院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沟通情况、庭审陈述、证据等判令中交隧道公司应支付中路高科公司的服务费共计3 610 000元,扣除中路高科公司已支付的910 000元,还应支付2 700 000元。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费二百七十万元;
二、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清服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二百七十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900元,由原告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已交纳),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8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瑶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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