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47号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民,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16公里处(***马架子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