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525号
上诉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邦世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世佳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侯军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金邦世佳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伟信建设公司撤回二审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邦世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伟信建设公司、伟信置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伟信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青岛金邦世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25元,减半收取18412.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金邦世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中日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盛新国
法官助理 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