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燕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3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030.05元,其中10,581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824,449.0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3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书记员 高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