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邦世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4466号
上诉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邦世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胡乃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潘红燕 审 判 员  李 丽
法官助理  邴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