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81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超群,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江,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强典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华,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赵金华、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594元,因未进行保全,退还原告***。
审判长  李雅妮
审判员  刘 虹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