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81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超群,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江,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强典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华,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赵金华、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594元,因未进行保全,退还原告***。
审判长 李雅妮
审判员 刘 虹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