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36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王金鹏,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8757F。
法定代表人:杜学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波,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系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王金鹏、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