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3民初11874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伟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704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住。 被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住。 被告:***,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住。 被告:***,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伟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3元,减半收取计144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