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8858号
原告:***,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黔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旷小兵。
原告***与被告***、广东黔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黔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