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2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