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2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