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38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圣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