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后稍坡村。
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号主楼309、210、211、212、215室。
诉讼代表人王明良。
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西邵疃村村民委员会大院。
诉讼代表人吴明安。
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2013年11月9日,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日照机场建设投资皋陆河流域G标段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同年12月18日,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原告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该爆破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完成工程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后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732924.52元,并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原审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爆破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按照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即按照工程地点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故本案应由约定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约定的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甲方即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皋陆河流域石方爆破G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位于日照市后村镇,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也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当事人的管辖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且效力及于上诉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但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坤
审判员  赵祥华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