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系原告***丈夫),男,汉族,居民,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后稍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60771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