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系原告***丈夫),男,汉族,居民,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后稍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60771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