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899号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