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特86号 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甘露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城建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899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中城建公司认为***在仲裁程序中未提交病假条及医院诊断证明,隐瞒证据,导致东城区仲裁委在未对其病假期间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存在2021年12月20日后生病住院的事实,应视为病假,不应认定为**”,进而认定中城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情形。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城建公司请求。 经审查查明:***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城建公司支付:1.2021年12月工资差额2478.99元;2.2021年1月1日至12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12 413.8元;3.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8137.93元;4.2021年4月4日、5日,2021年5月1日至5日,2021年10月2日至6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9931.03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仲裁审理中,中城建公司不认可***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就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的出勤情况、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及原因,***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其上显示名为“1iu”的微信号与其的谈话,内容为:“***:**,您好今天刚出院做了手术”“liu:哦,注意身体吧...看来问题不大,好好保养身体”“liu:...本月二十号,工资开到月底,下月工资连同补偿金一起开给你”。***称“1iu”为项目总监***,当庭核实原始载体,单位认可谈话人***的职务身份,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聊天内容仅为沟通赔偿款的过程。中城建公司主张***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未向单位请病假,连续**五日,故于2021年12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东城区仲裁委对***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为***于2021年12月20日后未出勤应认定为病假,中城建公司以***该期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应属违法。东城区仲裁委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899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的工资差额共计六百三十八元;二、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八千二百七十五元九角;三、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共计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及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一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八千元;六、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对中城建公司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问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于2021年12月20日已向单位领导说明生病住院情况并提请病假,虽未提交病假条,但根据聊天记录单位领导已知晓病假一事,东城区仲裁委据此认定***于12月20日后未正常出勤应属病假而非**,并无不当,该事实认定并非***隐瞒证据所致。东城区仲裁委进而认定中城建公司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应属违法,并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亦属正确。 综上,东城区仲裁委所作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城建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