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24408号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监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建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城建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海河***项目损害赔偿金299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改造一期项目B-6地块损害赔偿金65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告对甲方项目损失负有管理责任。第一,被告***于2019年初至2020年12月,任原告工程管理部项目负责人,天津市河东区海河***项目、***中村改造一期项目B-6地块归被告管理,由被告***负责河东区海河***项目的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督查、人员调配、内外部协调、与甲方及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第二,被告***的实际工作职责远远超过《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所载明的工作内容,双方系以实际行动对该协议书得工作职责进行了变更。第三,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提交多份证据证明被告***在负责人处签字,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案涉项目负有管理责任。二、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第一,被告未切实履行其督查责任,未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积极事前督查,玩忽职守对项目问题视而不见,既未能在事前阻止项目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亦未能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纠正。第二,被告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未和甲方及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使本能通过及时沟通解决的问题最终以甲方接受行政处罚收场。三、原告因被告失职行为受到了严重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由于被告***严重失职,原告天津河东一热电项目、河东区海河***项目受到甲方的罚款处罚。同时,影响了原告在业内的声誉,导致原告的投标情况受到严重影响,在原告被纳入失信体系期间,丧失在天津市的投标资格,根据原告近三年在天津市场的平均营业收入及利润率计算,被告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合计299.7万元的损失。此外,被告负责的***中村改造一期项目B-6地块履约过程中项目人员配备、合同履约进度均未达到合同约定,原告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损失6.5万元。综上,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理由为:一、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中城建无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城建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并非***的职责,***非项目负责人;三、***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履行职责,并无过错,中城建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无关;四、中城建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并不存在(即未丧失在天津的正常投标中标,所涉项目罚款也并未真实缴纳),均属于虚假陈述、无中生有,系中城建捏造。五、退一步来说,中城建比照前三年收入,来索要所谓未来不确定的一年预期收益,也缺乏依据。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规定或者从***是否是项目负责人,亦或从***是否有过错,还是从中城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来看,中城建的请求内容均于法无据,且属于与事实不符的严重虚假陈述,***全部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入职时岗位为资料员,2014年3月1日起岗位调整为信息工程师,2020年9月起岗位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薪资为税前年薪267276元,其中每月固定发放17818元,剩余20%根据项目情况予以发放,约定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提供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单,显示2020年收入合计240185元。
双方对2020年9月起调整后的岗位存在争议,***主***位为总监代表,中城建监理公司则主张***调整后的岗位为项目负责人。中城建监理公司提交了2020年12月8日会议纪要文件、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签署的文件材料(其中人员社保增减明细表中,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或部门负责人处***、***)作为佐证,***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其只是协助项目总监来协调事务,并不是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均有项目监理总监,项目监理总监是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担任。中城建监理公司也认可各个项目均有项目监理总监。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统管公司十个项目,是代表公司管理项目的负责人。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2009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资料员,合同于2009年8月1日生效,于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08总监办项目完成或***本职工作完成时终止。2014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信息工程师,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3月1日,***方兴地产X85地块所属项目工作完成时终止。2015年5月,***调离该工地到其他项目。2020年9月1日,中城建监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协议如下:乙方岗位为总监代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薪为税前267276元,其中每月支付17818元,年度总额于该年度年底前根据项目收益情况予以发放,乙方负责协助管理甲方共计十个项目(分别位于京津冀、济南等地)的合同履约,催款,与甲方沟通项目相关事宜,管理项目部人员与成本,直至所有项目结束。因个人原因中途离职者,不再支付其年度考核奖金。
2020年12月28日,中城建监理公司作出了《关于对***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认可解除时间,不认可解除理由。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其称海河***项目损害赔偿金2997000元是该项目受到了罚款和预期的利益损失,***改造一期项目损害赔偿金65000元是项目罚款。上述两个项目均由***负责。中城建监理公司提交了会议纪要文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签署的文件材料、调查报告、工作联系单、通报、约谈会议纪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公司利润率、天津市场损失的说明等,用于证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中城建监理公司造成损失。***不认可,称其并不是项目负责人,也不存在工作失职,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2021年1月25日,中城建监理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25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后,中城建监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城建监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因工作失误给其造成损失,应由中城建监理公司对损失的存在及损失是由***的行为造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的海河***项目和***改造一期项目是由被告负责,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未体现其公司所主张的项目问题系由***直接造成,不能证明原告被罚款系由***造成,未体现除罚款之外公司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中城建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张,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