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407号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光华南大街6号公元大道住宅小区15号楼1**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案件应合并至先受理案件中一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1民初244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